征收(动拆迁)共有纠纷案件中,我们都知道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取决于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而“同住人”身份认定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他处是否有房”。那么“他处有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本文结合2020年《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内容,旨在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1、他处购买的商品房,算不算“他处有房”?
2、承租的职工宿舍,算不算“他处有房”?
3、以前私房动迁,算不算“他处有房”?
4、未成年时与父母分房,算不算“他处有房”?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2020年高院最新《纪要》关于“他处住房”的认定沿用了2004年解答意见,同时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1、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2、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3、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4、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小结:
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承租的单位职工宿舍,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以前私房动迁,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
未成年时与父母分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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