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者在非试用期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如何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答】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辞职需提前三十日提出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权益。在前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应当在提出辞职后继续上班,待三十日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拒不上班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劳动者离岗时解除。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即离职的,因工作交接未完成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