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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春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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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合伙人律师

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

刑事辩护2019-09-01|人阅读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一言以蔽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的特定场合,整体协调裁判仍然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同志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广义的理解,即将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准确区分、妥善处理问题一并纳入研讨范围。

严格说来,这一议题并不涉及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如何避免矛盾或冲突裁判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涉民间借贷、合同股权纠纷、非法经营等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格。

前者关注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的正当、充实性,后者重视刑民两种法律事实、规范在裁判上的相互协调性。二者各有置重,适宜分别研究。倘若杂糅一团,反而容易模糊争议焦点,无助于各自问题的厘清和解决。本文立足于狭义范畴讨论相关问题。

基于斯,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过程所包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通常需要经由分别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才能给予充分保护或救济的案件。具体包括三个要点:

其一,刑民交叉案件通常形成于一个案件的完整事实过程之中,包括案件发生、发展、结果及其后续处置的全程。一个案件既可以是单一犯罪,也可能是数罪合并追诉的情况;如数个盗窃或故意伤害罪一并追究,均涉及财物损失的赔偿问题就是适例。其中的多个法律事实之间或同根并生,或因果相连,或后续延展,但都是一个完整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刑民交叉案件发生的范围所在。

其二,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紧密关联刑民法律事实既可因行为主体多元而形成,如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参与共同伤害犯罪,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也可因复合行为而产生,如行为人以高息揽存等方式诱骗他人赴指定银行存款,在开户过程中利用存款人的轻信与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擅自开通网上电子银行业务并截留数码介质“U盾”,嗣后使用“U盾”盗划他人存款资金的行为即是适例;还可因犯罪行为而引发,如行为人犯交通肇事罪而触发保险公司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理赔责任等。

可见,刑民法律事实发生的成因具有多样复杂性,但交叉并存于一个自然的案件事实过程之中,乃是基本特征。

其三,刑事与民事两种法律责任具有交互性和整体性,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案件法律责任大小的评判依据。尽管刑事责任居于主导地位,但民事责任具有调节作用,二者并非完全独立。于是,刑民诉讼程序的启动、推进也相应具有关联性,需要彼此协调、相互照应,惟此才能达成既充分保护救济合法权益,又依法合理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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