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电梯安装款,工程款,洽商,签证款)
法官好:
我们受*******有限公司委托,参与本案庭审,现结合案件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签定《电梯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本案中,合同内工程余款280210元及其逾期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1月25日通过验收合格,获得运营资格,于2014年11月获得使用证登记标志,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工程款的95%。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数额没有争议,发包方延迟给付工程款的,应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次日起算利息。
(三)本案中5份工作联系单,合计金额126342元及期逾期利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联系单工程系属于合同外新增或现场拆改等,内容描述明确、清晰且已获得甲方驻场工程师及监理的现场签认,签认的内容包括事实的确认和认量和认价,故完全可以做为结算的依据。
因双方对于洽商、变更金额未明确支付时间,故应当根据交易习惯于2014年11月26日支付原告。未按时支付的,应依据法律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四)本案中关于质保金77255元诉请支付的问题,被告的行为已经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逾期违约责任,要求其提前支付质保金。另本案中,原告仅系电梯的安装人,本案工程已委托****电梯公司进行免费维修保养,保修期为2年,故原告的质保金无存在必要。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庭审中,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无任何的依据。从合同可知,质量的抗辩理由,非拒绝支付安装款的理由。
综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有法有据,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此致感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李勋 律师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