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行为
网络诽谤行为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构成诽谤罪需要情节严重,网络诽谤行为具有以下情节的,算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