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司机胡先生开车的时候与一辆电动车相撞,把电动车主刘女士撞了。经交警认定,由胡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情很简单吧,撞伤了人,该送医院送医院,该赔钱就赔钱。可是三个月后,胡先生和自己汽车的保险公司被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一起赔偿医疗费16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800元、交通费260元、营养费2800元、精神损失费3600元、租房费600元、子女抚养费860元。
一次小小的事故怎么会扯出来这么多钱?原来,刘女士认为由于胡先生的过错才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这场事故不仅让自己受了伤,还给自己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
五华法院在了解案情后做出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Why?
在法庭上
胡先生说:“我确实撞了刘女士,也确实是我的全责,但是事故发生后,我马上把刘女士送到医院检查,经检查刘女士无需住院,我已经支付了所有检查费用。”
胡先生表示,当时的检查结果显示,刘女士被撞的部位腰椎及左膝关节未见明显骨折及脱位征象,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自己当场支付了检查及治疗费394.5元。
五华法院确认了事实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请,并一一给出理由:
1
医疗费。事故发生后,被告胡先生支付了原告刘女士当天检查及治疗的费用394.5元,至于原告提出的后期产生的医疗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
护理费。因没有医院的医嘱证明原告需要护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3
误工费。原告虽提交了务工证明,但务工证明上仅证明原告在该公司上班,未说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实际误工,且原告也未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误工导致收入减少,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采信;
4
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5
营养费。因没有医院的医嘱证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故本院不予支持;
6
精神损失费。因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重大伤残,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支持;
7
租房费。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
子女抚养费。因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原告伤残,亦未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伙伴们注意到了吗,
法院的多个驳回理由都是“因无医嘱证明……”
这就是小编要说的最重要的事!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
一定要带伤者入院救治,
是否受伤,伤到什么程度
是否需要后期治疗,
医院诊断里都一清二楚。
就算以后再次发生诉讼,
只要有这个依据在,就不用怕。
如果为了图省事,
等到被诉至法院,
对方说受伤了,你说没受伤,
拿什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