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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律师
周敏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购买精装修房屋应注意哪些风险?

婚姻家庭2017-07-03|人阅读

精装修住宅有入住方便,无需装修、省时省力的优点,因此很多购房者会选择购买精装修住宅。然而,当你在享受精装修住宅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你是否遭遇到这些精装修质量纠纷时:合同不明、质量问题、品牌模糊......遇到这些问题,购房者该怎么办?

案例1:

近日,市民李立国买了一套沿街的公寓。他说当时之所以选择这里的房子,一个重要原因是,开发商宣称他们出售的是精装修房子,交房即可入住。但在交房时,他才发现和自己想象中的精装修相差甚远,感到很失望,他说:“他们事先的设计方案在用材上都是绿色环保的材料,设计方案非常漂亮,在协议当中也特别注明了,结果在交房之后呢发现他用的材料都是劣质产品。”   和李立国一样,该小区的一些业主也正在准备集体和房产商讨个说法,有业主告诉记者:“当时还看了它的样板房,觉得它那个装修挺好的,但是拿到自己房子的时候发现跟样板房差距很大,地板的那个缝也很大,跟他当时承诺的完全都不一样。”

案例2:

已退休的金女士购买了市区某楼盘的一套小户型精装修房,并在付清房款后入住。但在入住后不久,金女士就出现了视觉、听觉等方面的不适症状,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金女士遂到多家医院就诊,结果被确诊为双耳道炎、双鼓膜炎和过敏性鼻炎。因自己从未患过上述病症,她开始怀疑刚买的新房有问题。

于是金女士就委托了环境检测中心对居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主卧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已大大超过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为甲醛严重超标。金女士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但开发商对鉴定结果表示怀疑,并拒绝承担责任。金女士经多次协商不成,就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检测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多元。

律师解读:

消费者在购买精装修房屋时要特别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分开签订

实践中有一种情形要特别注意,即开发商再售卖精装修房屋时有意将房屋买卖合同与装修合同分开签订,买卖合同与开发商签订,而装修合同却与装修公司签订,付款时购房者将购房款付给开发商,而将装修款付给装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为两个独立的合同,在因装修质量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往往以与自己没有关系为由进行推脱,要求购房者区找装修公司解决,而这里的装修公司往往是临时设立的皮包公司,购房者维权成功的难度很大。因此,购房者在购买精装修房屋的时候要特别留意这种情形,如开发商坚持要求两个合同分别签订,购房者可要求在装修合同中加上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2、合同约定不明确

精装修房屋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导致后期在收房时双方认识不一致,如案例2中合同中仅约定使用“绿色环保材料”,还有很多合同约定的诸如“知名品牌”、“装修精美”、“进口”,“高级”、“先进”等等模糊字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定要对如下条款明确约定:

(1)明确装修的设计、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规格、颜色等;

(2)明确安全环保标准。我国目前颁布的“十类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了购房者自身的安全健康,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不能超标。

(3)明确精装房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

(4)明确约定精装房保修期限、装饰维修响应时间等等。约定各装修项目保修时间及责任主体,特别应注意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时间和责任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自开发商交房之日起起算,保修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3、样板房能否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开发商样板房能否作为交付标准,如果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差距过大如何处理?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样板房装修仅供参考,房屋交付以实际装修为准” 或“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或“具体以实物为准”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样板房能否作为装修标准交付,需结合开发商的楼书、宣传资料、销售人员的介绍及样板房装修标准等资料来确认是否对合同签订造成重大影响,如对合同订立及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开发商作出除外约定也不能免除责任。因此,购房者需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最好是要求将样板房装修标准写入购房合同来确保自己的权益。

新规亮点:

新规明确了精装修房屋合同条款及交付标准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时,经营者应当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新规要求精装修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内容,且对房屋空气质量及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对样板房的保留时间做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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