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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敏律师
周敏律师
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不在保证期间起诉,你的欠款可能无法追回!

债权债务2017-07-03|人阅读

典型案例:

1、 乙于1990年12月从甲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在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7日。甲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了借款。同时,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甲于1995年11月起诉乙、丙,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丙承担保证责任。

2、乙于1990年12月从甲借款本金300万元,双方在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1994年12月27日。甲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了借款。同时,合同约定上述借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甲于1997年11月起诉乙、丙,要求乙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丙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未提起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时需注意,不同保证方式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不管保证方式如何,但一定需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并把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因此,案例1中丙为连带保证,债权人甲必须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1994年12月27日六个月内即1995年6月27日前向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也可在此期间单独向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甲1995年11月才起诉,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中丙为一般保证,甲必须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1994年12月27日两年内即1996年12月27日前向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甲1997年11月才起诉,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非常重要,如果不约定,仅仅只有6个月的保证期间,因此建议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从而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保证人来说,要么不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6个月。对于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时需特别注意,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人在签字确认的时候需谨慎考虑。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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