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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宁律师
徐忆宁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关于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所属法律性质分析

债权债务2016-09-20|人阅读
关于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所属法律性质分析个人认为属于债务转移,而非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及执行和解。分析如下:首先,债务转移: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履行,第三人因此取得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第三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又因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则是由债务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代替清偿债务。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在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承诺,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协议。而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但该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因此不属于执行和解;而该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第三人及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因此也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而是属于债务转移。其次,从审判案例(2014)通中民终字第09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浙舟商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可以得出法院认定该类“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经双方协商设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新合同,该法律关系并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因新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在审判案例(2014)浙舟商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涉及到第三人的“和解协议”也证实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及第三人是否向债权人承诺,是否与债权人达成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协议。最后,从该三方协议书中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该协议为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丙方将名下房产偿还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债务,同时还约定了在丙方即第三人履行债务过程中,原债务人乙方的配合协助履行债务的义务及支付履行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因此属于该三方协议属于债务转移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性质。综上所述,该三方协议为债务转移中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新合同,因此,在未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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