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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宁律师
徐忆宁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涉外财产的保全问题

执行2016-09-20|人阅读
涉外财产的保全问题 (一)在诉讼阶段的涉外财产保全问题有条约依据条约,无条约保全与国内保全措施一样。但相关《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未有明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只在百度百科及相关法律人的微博中见到该观点。(二)在执行阶段的涉外财产问题法律适用 中国与澳大利亚没有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也未查到相关多边条约。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有两种执行途径:第一种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种由执行的人民法院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无论哪种执行方法都需要首先让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请求国司法机关将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的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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