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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宁律师
徐忆宁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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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的性质分析

离婚2022-05-25|人阅读

在离婚纠纷中,通常会出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诉求,在审判实践中,离婚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之诉一般有两种组合方式,一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并同时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二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诉求,而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这里的问题在于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当事人范围与本诉相同;二是法律关系与本诉相同;三是诉讼请求与本诉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正是因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看上去都符合这三个特点,所以在相关的判例检索中,有部分法院将其作为反诉审理,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其并不属于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规定,离婚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复合之诉,离婚是基础,是主诉。损害赔偿是附带之诉,如果主诉不成立,附带之诉无从谈起,如果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则被告所谓的“反诉”非真正意义上反诉。在离婚纠纷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现行调解,此时若调解成功,原告撤回离婚诉请,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反诉”由于脱离了本诉,根本无法成立。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原告起诉时仅请求判决离婚的,可以视为一并概括请求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等事项。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方案。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其明确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经人民法院询问明确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应当要求其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被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作为从诉合并审理。所以无论从法理来讲,还是法规来讲,离婚是主诉,不是本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从诉,不是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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