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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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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交给中介的团购金属于“不当得利”吗,能否要求返还?

合同纠纷2020-06-11|人阅读

很多朋友购买一手商品房,是在接到房产销售电话后,觉得对楼盘感兴趣,便前往售楼处作进一步详细了解。如有成交意向,会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意向书》并交纳认购金,此后再根据楼盘的建设进度签订正式的网签合同并办理收房手续。

购房团购/服务费

在认购这个环节,很多楼盘会推出优惠方案,其中购房团购服务费/现金团购券等属于比较常见的方式,比如交10万团购金可享受抵扣20万的购房款。但这类团购金通常是不开发票的,事后细看可能还会发现,团购金的收款收据上,收款单位并不是楼盘的开发商,卖房给自己的房产销售也不是开发商的公司员工。

再加上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完成有一段期间,存在较多变数,比较常见的是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和小区环境不如预期、房产销售承诺的很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合同履行问题,有些购房者会在不满情绪下要求返还这部分没有开具发票的“团购金”。

团购金属于应予返还的“不当得利”吗?

前几日一位朋友咨询这个问题,自称上网查询过相关规定,问我团购金是不是属于“不当得利”,能不能要求开发商/收款方返还?还能知道“不当得利”这个词,看来确实是上网查过,但却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比较典型的不当得利比如转账不小心弄错了收款账号、售货时多收了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获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l 有无合法根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审查的就是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或有)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不属于“没有合法根据”,那就不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则,起诉案由方向不正确,诉请大概率会被驳回。

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与购房人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与团购收款方或第三人往往是委托售房合同关系,这些都是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并不属于“无合法根据”。

l 是否造成他人损失

购房人在支付“团购金”后,也确实从开发商处享受到了相应的购房优惠,利益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失。

从此类案件的既往裁判案例来看,要求返还团购金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合理维权

维权的基础,一方面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有各自不同的受理范围和处理权限,病急乱投医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如果开发商交付房屋存在违约,可以联合其他业主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未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等情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未开具发票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咨询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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