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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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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家庭2021-06-08|人阅读

【引言】

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子女与父母的再婚配偶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是否与生父母享有一样的权利义务?本文以案例形式对此进行浅要分析。

【案例/困扰】

杨某的父亲杨某1和母亲赵某在杨某14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杨某归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同年,杨某1和胡某办理结婚登记。杨某成年后与孙某1结婚,婚后未生育,孙某1和杨某结婚前有一子孙某2,孙某2与杨某和孙某1共同生活数年。后杨某的母亲赵某、父亲杨某1相继离世,几年后杨某也去世,并留下两套房产。

杨某的继母胡某认为杨某在父母离异后实际和杨某1以及胡某共同生活,要求继承杨某的遗产,虽将杨某的丈夫孙某1和继子孙某2告上法院。

试问本案中,胡某作为杨某的继母,是否有权继承杨某的财产?孙某2作为杨某的继子,又是否有权继承杨某的财产呢?

【法规/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解读】

1、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如亲生父母子女般的法定继承资格,须以双方是否事实上具有扶养关系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为判断标准。

2、能够产生法律拟制之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扶养事实,除了需要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才能形成,更需要继父母事实上承担起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之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杨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驳回了胡某要求继承杨某遗产的诉讼请求。

因孙某2与杨某之间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法院未作详细置评,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孙某2在杨某和孙某1婚后于二人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孙某2对杨某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律师建议】

继父母子女之间要求认定构成扶养关系的,除证明继父母与其配偶共同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外,还需提供证据证明继父母尽到了父母对子女除经济供养之外的相关教育照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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