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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律师
刘新华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没签书面合同,如何要回货款?

合同纠纷2018-12-18|人阅读

合同无处不在,没签书面合同不稀奇

提到合同,许多人脑海中出现的画面都是厚厚的交易文件、内容繁杂的合同书。但其实在法律上,合同并不是那么的高大上,它只是当事双方就某些方面的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已,形式上并没有特别的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合同并不以书面方式为限。

生活中,大到买房、买车,小到买菜、定外卖,当中都存在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只是形式有所不同。买房、买车费用高、风险大、期限长,因此合同一般以书面方式呈现。而买菜、定外卖这些活动则很少签订书面合同,讨价还价、下订单等都是签订合同过程,这些方式都是法律所认可的。因为合同法的原则在于促进交易而不是阻碍交易,如果连买个菜都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效率未免太低。

也正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许多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在与合作方交易时选择不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方式减少了相互确认合同条款、签字盖章等环节,确实比较灵活。但这依托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某一方不讲诚信单方毁约,对另一方来说是及其不利的。虽然法律承认非以书面方式建立的合同关系,但这建立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若未能保存相关证据,对于这些小企业来讲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交易习惯也是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最高院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提到,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交易习惯既包含某一行业、领域通用的惯常做法,也包含仅为当事双方所经常使用的做法。这两种交易习惯,都可以用作合同的默示条款。也就是说,无需特别说明,交易习惯当然的约束合同双方。

因此,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交易习惯可以帮助认定合同是否成立。例如,在我们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双方分别位于上海和山东,他们之间从未签订任何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是在买方有需要时,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通知卖方发货。这就是双发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这个交易习惯,结合送货单等证据,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可认定双方之间缔结了一个买卖合同。

巧用对账单、债权确认书

一般来讲,主张合同成立需要证明的内容包括合同主体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一方认为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并非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为理由,否认自己是合同一方主体。而在日常经济来往过程中,送货单、收货单等由企业某一员工签署的情况非常多见,签字者往往没有企业的正式授权,等到产生纠纷,极易成为该方推脱的理由。

另外,即使合同主体没有问题,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能够证明当事双方的合意的证据比较有限。例如,买方像往常一样发邮件通知卖方送货,卖方未作回应,而是直接准备发货,等货物已在途中时,买家通知不要这批货了。此时能否仅凭邮件证明双方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的合意,进而要求对方履行违约责任?应该说是比较困难的。

根据我们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大多数是在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2. 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3. 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

需要注意,交货凭证如果没有对方签字确认,则只能证明卖方发货而不能证明买方收到货物,仅以此还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而结算凭证其实并不能证明合同的主要内容(货物种类、数量、价格等),因此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交易习惯佐证。

第三类证据所表述的内容是债务人对合同项下债务的确认(债务人签字为前提),以此主张合同成立并索要货款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对账单、债券确书取得方式合法。因此,如果发生买方不付款的情况,应做好对方将来抵赖不付的准备,在双方沟通渠道还比较畅通的时候及时做好对账单要求对方签字确认。这样,日后如果协商不成,凭借对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即可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从而通过法院要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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