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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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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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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债权债务2019-02-28|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公司、个人经商资金周转,或者同学、亲朋好友手头紧就会借钱。于是出于担心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问题,出借人通常会要求提供担保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具体有哪些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看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所谓的过错就是看担保人是否和债务人串通、合谋,欺骗或胁迫债权人,或者伪造证据等等。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分支机构的责任其实就是其所属公司承担了。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二、担保人的保证期限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期限有如下区别:

  1、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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