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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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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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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冻结银行质押存款账户的执行异议

执行2016-11-17|人阅读

协助冻结银行质押存款账户的执行异议

关键词:存单质押、执行异议、质押权、优先受偿权

案情摘要:2014年821日,某某银行接受费某某的贷款申请,与其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费某某发放一笔授信贷款,贷款金额为702000元。在某某银行接受费某某贷款申请时,费某某提供了其本人存于某某银行的个人定期存款作为质押担保,金额为780020元。同时,与某某银行签署《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担保上述授信贷款,费某某愿意提供存单质押担保,若存在违约时,某某银行对该笔质押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嗣后将存单交与某某银行保管(存单编号:755010004720002)。但,费某某因涉及与李某某的民间借款纠纷,已被李某某于2015-07-27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6XX号,承办法官王旭日。案件受理后,罗湖法院执行局随即通过执行的鹰眼查控系统,查询到费某某开设于某某银行深圳梅龙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260978XXXX3503)中有存款780020元,并立即发出协助查封冻结账户存款的执行裁定及协助通知书,要求某某银行将上述存款以(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6XX号案予以冻结。

如上所述,该笔金额为780020元定期存款确系费某某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费某某与李某某的民间借款也的确是真实有效,并已通过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但上述金额为780020元定期存款系某某银行的质押物,并享有质物的优先受偿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通过此款我们可以确认存款单是可以质押的动产权利。

2、《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费某某与招商银行签署《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时,即将所述存款单交与招商银行保管(存单编号:7550100XXXX0002),即在法律上完成质权生效要件中的交付,据此存单质权依法成立并生效。

综上所述,某某银行享有存单的质押权及对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但现在法院要求某某银行协助冻结存款账户,存在款项被法院直接扣划的法律风险,而在账户冻结的状态下,某某银行无法行使有效设立的质押权及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某某银行要求我所代理其向罗湖法院执行局提起对查封冻结账户的执行行为的异议及对质押存款优先受偿权的确认。

通过查看某某银行提供的案卷材料,我们积极寻找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支持,与罗湖法院执行局王旭日法官沟通案件情况,编写了以某某银行为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我们的依据如下:

2014年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的第二条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法律规定,并以第五条第五款作为我们代理某某银行向罗湖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法律基础。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认定费某某,在某某银行深圳梅龙支行出开立的账号为(62260978XXXX3503)的账户为已质押个人定期存款的对应存款账户,申请人某某银行作为质权人对该个人定期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2、申请贵院解除对该账户内的定期存款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

我方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法官表示会认真审慎我方提交的材料,组织执行局的合议庭审议案件,法官提出我方异议申请提及的质押权问题,基本上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因此暂时不会处分或者扣划账户内的存款,但希望我方尽快起诉获得胜诉判决的支持。

总结:我作为金融中心执行部的一名研究员,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执行工作承办,总结了此类关于银行质押存款中存在涉及他案冻结的风险问题,具体承办案件时与承办法官沟通的技巧,后续案件的跟进方向和技巧,并根据案件情况向某某银行提出此类案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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