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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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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
合伙人律师

法律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商法2024-01-25|人阅读

导读:

法律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及免责的债务承担。其中并处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人转移给第三方,和第三方共同承担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哪些

  债务承担有以下几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自己的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有何区别

  提醒您,债务加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生效条件不同,法律效果不同,意思表示不同。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债务加入的构成可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二种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种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由此可见,债务加入是否取得债权人同意不是必备条件,因为第三人的加入不会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多了可以履行债务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

  2.法律效果不同,如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以后,原债务关系消灭,原债务人退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成立新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受新的债务关系约束,只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偿还责任,不得向原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并不会引起债务人履行责任的灭失,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发生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

  3.意思表示不同,债务转移时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必须“明示”和“同意”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而债务加入不需“明示”也不会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三、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债务承担协议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如果债权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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