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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非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例如,被告人闫*涛自2016年以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等经营许可手续,从金***购买汽油、柴油存储在红**气站东邻的油罐内,非法销售给马某、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营金额14678300.56元,2019年10月26日在该储存油点查获汽油39.6吨、柴油4.17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闫*涛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闫*涛的违法所得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扣押的油罐车、五*面包车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二审法院认定闫*涛系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主刑改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再如,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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