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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初,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刘某陆续在陈某生日及各种节日向其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转账以示爱意,平时也会转款给陈某用于购物。2021年8月,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刘某要求陈某返还同居期间刘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支付给陈某的款项及购买衣物消费的款项,陈某表示不同意返还,刘某遂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
问:刘某在同居期间给陈某的转账款项属于什么行为?
答:自愿赠与行为。通过刘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刘某向陈某的转账为基于双方恋爱情谊的赠与,双方恋爱期间,刘某为表达爱意,向陈某给予特殊意义金额财产(如520元、1314元等)转账,及生日、节日期间赠与陈某的礼物,属于刘某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
问:对于上述刘某在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答:否!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送对方一些财物且对方予以接受,此行为涉及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后,赠与即已完成,赠与人不得再主张返还。且结合日常的风俗习惯,上述财产并不能归类于法律上的彩礼,故对刘某要求陈某返还上述日常赠与款项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恋爱是甜蜜的,恋爱中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转款一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基础,收款一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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