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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3日李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准备过马路的于某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争执,随后李某下车与于某发生厮打,厮打中李某持木棍打击于某头部并致其倒地,李某拨打了120,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原地等待。后于某2020年11月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因头部损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意见
1、律师认为医疗机构对于某的救治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遂向办案机关申请死因鉴定。
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的凶器是木棍,属于钝器而非利器,如果对于某抢救及时或抢救方式得当,于某获救的可能很大。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故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对于某死因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确认医方对于某死亡的过错比例为40-60%。
2、辩护律师又根据医疗机构过错责任的大小及责任程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虽然被告人李某击打行为是被害人于某死亡的初始原因,但被害人于某送医院抢救后,如果医方能够正确、及时施救,被害人于某可能不至于死亡,也就是说被告人李某的加害行为,在医方的抢救不当因素介入下,才导致被害人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且根据鉴定结果,医方对被害人于某的死因也有40-60%的过错,因此,对于于某的死亡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医疗机构的过错虽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的依据,但可以做为判断被告人李某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对被告人处罚时,应该充分考虑医方的过错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办案效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