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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z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z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Z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上文中就是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内容。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者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当然直接故意比间接故意要更恶劣,量刑也就更重。
二、故意杀人辩护成相对罪轻的故意伤害罪成功案例分析
检察院指控魏某积极参与结伙聚众斗殴,斗殴中持刀行凶,捅刺被害人卓某、陆某、陈某手脚部位各一刀,接着又捅刺被害人刘某胸部一刀,并用力下拉扩大伤口。魏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办案律师团队接受魏某家属委托后,立即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初步阅卷后认为,本案是在普通学生斗殴过程中发生的致害行为,双方人手相互混战,魏某一方人少被围殴,其为了摆脱伤害拿出匕首挥舞捅刺,最后逼退众人后逃跑。这种起因及过程发展,并不足以让魏某产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且认定其故意杀人行为的证据尚不充分,魏某的行为更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经过会见魏某本人,本律师更加确定魏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公诉机关指控有误,于是确定了推翻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的根本辩护思路。
经过法庭审理,律师团队为魏某据理力争,充分运用本案证据及有关法律,以及逻辑经验,对公诉机关的观点一一进行驳斥。庭后,律师团依然积极同经办法官探讨本案定性问题,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虽然被害人刘某的伤口较长,但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刘某有上前殴打魏某,当时两人均处于殴打的动态过程中(且只有一处创口),结合魏某参与斗殴的起因及其案发后对事件的叙述,认定魏某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魏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审理终结,魏某被免于死刑,其家属对办案律师团队的工作表示充分肯定并深切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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