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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旺律师
张永旺律师
河南-郑州
主任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

离婚2020-07-13|人阅读

典型案例:

2014年,杨某(男)和孙某(女)登记结婚。婚内,杨某以生活所需为由,曾向朋友借款5万元,约定2015年底归还。但孙某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2015年底,杨某并未如约还钱,朋友找上门来,孙某才知道竟然有这么一笔债务孙某表示,这是杨某借的钱,与自己无关。

杨某的朋友就到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和孙某共同还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借钱后,这笔钱确实用于了日常生活,于是判决孙某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法律适用: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律师寄语: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结婚期间双方共同所欠下的债务。但是,夫妻之间的财务状况并不总是完全透明的,很多情况下,丈夫对外借了钱,但是妻子并不清楚,直到债主找上门来,才知道竟然有这么大的资金窟窿,继而开始吵闹。

可是,此时往往为时已晚。债主转身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小两口共同还债。妻子很是郁闷。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这种处境下的妻子都不禁会问,他一个人借的钱,为什么要我来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生活中,即使只有一方的签字,在三种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是另一方事后知道了,对这笔债务认可了,也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认可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各种方式。所以以后聊天一定要谨慎,一不小心,就会莫名其妙的多出来好多欠款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务的认定的关键主要在于“家庭日常生活”这几个字上。生活中,钱总是不够的,为了生活,该借还是要借的一方借的时候,如果明确告诉债主说,这笔钱我借的我自己还,跟我老婆没关系,债主如果同意,那这笔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说明,或者债主不同意,并且这笔钱又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了,那两口子都逃不开还钱的命运。仔细想来,其实也挺公平,毕竟两个人都用了嘛。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是什么呢?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借钱不一定都是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在柴米油盐酱醋茶之外还有香车宝马和远方的奢侈品。平淡久了,周游个世界也是正常。自己苦惯了,想给孩子一个高质量的生活也可以理解。日子紧惯了,想博一下,搞个投资也是有可能的。总之,这些都是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

如果把借来的钱用到了这些方面,债权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钱是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为,虽然这些支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但这是夫妻双方共同消费的,或者用于购置了夫妻共同的财产,总之是,这些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

最后,我们想和大家说明的是,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问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每个家庭的生活水平、消费模式不尽相同,在每个个案中都不同,法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分析,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但现阶段这一判断可能并非完全准确。这需要法律制定能够涵盖普遍大众消费水平的参考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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