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某医院已经考虑到患者为晚期胰腺癌的情况下,给患方行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疝修补术,手术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医院应该对患者因胰腺癌临床死亡的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比例,共计211062.5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以案释法,胰腺癌,疝修补术,医疗过错
【前言】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肿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因肿瘤是不治之症而免除医院的责任。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肿瘤治疗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患者于2016年12月20日至26日在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右腹股沟斜疝、胰腺占位性病变等。2016年12月21日上午,某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疝修补术;同月26日出院,当天,患者因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再次入住该院治疗4天,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胰腺占位性病变等;2017年1月5日至6日,患者入住甲医院,入院诊断为胰腺癌,出院诊断为(IV期,侵犯结肠脾曲,肝转移)、肠梗阻、消化道出血等症;同年1月6日至9日,患者入住乙医院治疗3天,诊断为:肠梗阻,胰腺恶性肿瘤;同年1月9日,患者转入丙医院,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结果】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在2016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中已经考虑到患方有可能患“胰尾部占位性病变,考虑胰腺癌,侵及结肠脾曲,肝内多发转移癌”等疾病的情况下,2016年12月21日医方给患方行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疝修补术的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患方于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临床死亡的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患方2017年1月9日因胰腺癌临床死亡的后果负一定的责任,但考虑到患方自身疾病等实际情况,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比较适合。本院酌定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比例,共计211062.58元。
【讨论】原告认为,患者术后18天死亡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某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患者的死亡与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为某医院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医院辩称:医院对患者手术治疗的时机选择有不当之处,可以为此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所患胰腺癌晚期并发肠梗阻所致,而非手术治疗造成的,故医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医疗鉴定意见和法院最终判决均支持医院承担部分责任。
【致谢】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医院应规范诊断,以免对患者造成过度医疗和精神损害。3.医疗纠纷:为高龄患者行造影检查,应警惕急性肾功能损害导致死亡。4.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