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征地安置补偿争议,双方未达成协议。案涉道路修建中,施工方将泥石堆积于原告房屋旁,因雨水浸泡,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危险。x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动用机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2019年10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占土地,房屋灭失的违法后果应由x县政府承担。
【关键词】行政诉讼,地质灾害,征收拆迁,危险,拆除
一.司法案例
涉道路修建中,施工方将泥石堆积于原告房屋旁,致使其房屋边水沟被堵。2019年4月后,因雨水浸泡,致使原告的房屋出现危险。x镇政府、x村委会将原告的房屋列入地质灾害排查范围,2019年5月21日,x村委会与该村x组村民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原告紧急避险临时生产生活,但原告拒绝搬迁。
5月22日,x村委会向原告发出《地质灾害隐患点房屋紧急搬迁通知书》,5月24日x镇政府向原告发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函》,均以原告房屋存在严重安置隐患为由,要求原告立即搬迁。5月26日,原告房屋中的猪圈部分受损,次日,在x镇政府工作人员及x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道路施工单位受x镇政府及x村委会的指使,动用机械拆除了原告的所有房屋。
2019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唐某某、刘某某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案涉房屋拆除行为系x县政府因修建x路南延线所需而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引起。实质上,拆除原告房屋的目的就是要求其交出房屋所占土地,房屋灭失的后果是x县政府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的障碍已排除,x县政府系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实际受益主体。该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后果应由x县政府承担。
三.难点解读
因修建x路南延线x段,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经x县十八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10月31日,x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仁府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x县x路南延线及支线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因安置补偿争议,原告与具体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x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在征地过程中,原告房屋因雨水浸泡造成房屋产生危险,该危险的出现系人为原因造成。虽x镇政府及原告所在的x村委会在原告房屋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将其列入地质灾害排查范围,但不能在原告未搬迁并同意的情况下,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其房屋,而应待原告搬迁避险后,根据房屋的受损情况对危险原因进行排除,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鉴定,待鉴定为确需拆除的危房后才能由有权机关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小结
原告案涉房屋属拆迁红线范围,因原告不满拆迁补偿标准而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7月,因项目施工对案涉房屋周边填方,导致房屋处于地势低洼地带,2019年4月进入雨季后,案涉房屋多次被雨水浸泡,给原告及家人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为此,x镇政府及x村委会多次入户协调搬迁事宜,并为原告及家人租赁了房屋用于临时生产生活,但原告拒绝搬迁。2019年5月26日,原告房屋的猪圈部分自行垮塌,为避免原告及家人人身安全遭受更大的损失,5月27日,x村委会组织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2.征收拆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3.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4.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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