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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律师
王冲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办理诉讼案件的流程和时限

合同纠纷2018-11-29|人阅读

法院在办理诉讼案件的流程和时限

  一、立案

  当事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申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院立庭庭负责受理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和申诉案件。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自接到起诉状、申诉状、执行申请后7日内,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受理,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以上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判

  1、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公告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依法调解。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商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4、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诉讼参加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

  5、审理期限、刑事公诉案件一个半月内审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疑难案件六个月结案。

  其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用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延长六个月。

  6、宣告各类案件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定期宣告判决、裁定的宣告后立即发给判决或裁定书。

  当庭宣告判决、裁定或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5日内发送当事人,民事、经济案件10日内发送当事人。

  口头裁定的不发裁定书。

  7、依法应移送其他法院或机关处理的案件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将移送的原因和机关通知当事人。

  三、上诉

  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可在上诉期间(不服判决为十五日,不服裁定为十日)通过一审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核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四、执行

  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没有自动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执行申请书,提供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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