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59号】
行为人将被害人杀害之后,又以被害人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是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二者又有何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而自愿的将财物交出。
也就是说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是“自愿”地交出其所掌握的财物的,其被骗而交出财物的当时是“自愿”的,这是诈骗罪同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相区别的一个主要特征。
在前述案例中,行为人将被害人杀害之后,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索取钱款,在当时情况之下,被害人家属在当时的特定情况下完全有可能相信行为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其不会“自愿”交出财物,如果被害人家属主动交出财物,也是在精神上受到胁迫,担心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迫不得已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精神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要财物的要求。
威胁的内容包括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也可以包括接发隐私、毁坏财产相威胁。主要有:(1)以将要对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如将要用暴力剥夺其生命、损害其健康、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侵犯其人身权利如性权利等相威胁;(2)以将要揭发其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而这些隐私或弱点主要指被害人不愿让他人知悉的情况,如违法犯罪行为、不正当两性关系、历史污点等;(3)以将要损害其人格、名誉等相威胁,如以造谣、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手段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4)以将要损害其财物或者损害其他财产性权利相威胁,如烧毁房屋和汽车、破坏贵重家具等,以及损害其他的财产性权利,如著作权;(5)以其他足以使他人受到精神强制的方法进行要挟或威胁。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威胁和要挟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也可以是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的亲属,以及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只要行为人使用的威胁和胁迫的方法足以使财物所有人及保管人等产生精神上的强制,并在这种精神强制力的作用下满足行为人的勒索财物的要求,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可见行为人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受蒙蔽而自愿 地交付财物,还是用威胁或要挟的办法,而使人受到精神强制而被迫的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区别。
因此在本文伊始提到的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