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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强律师
邓志强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驾校教练名誉侵权案件

其他2018-05-28|人阅读

当事人王某系绵阳某驾校的科目三教练,2015年4月中下旬,被一学员杨某某投诉,称其受到王某微信聊天骚扰,杨某某在没有核实与其聊天方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向王某某所在的驾校、当地相关部门及相关媒体大肆散布其受到王某骚扰的不实信息,四川电视台、人民日报均作了相关报道,导致王某被迫辞职,其个人名誉及精神上均受到极大的伤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当年5月份,即委托我代理其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判,法院认定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对原告王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四川省省级报刊上向原告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为期三天,以清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并且还应当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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