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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嘉庆律师
钱嘉庆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关于劳动纠纷中调岗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争议2017-01-16|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入职某食品销售公司,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苏州”。此后,公司安排陈某至苏州下属某县级市商业街销售点工作。一年后,该商业街销售点所在门面租赁合同期即将届满,若续租,租金将大幅上涨,因此公司决定期满后将不在此设点经营。公司提前函告陈某,要求其自即日起至该县级市某购物中心销售点工作。但是,陈某接函后,并未去购物中心销售点上班,而仍前往商业街销售点上班。数日后,根据公司奖惩规定,公司以陈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对此表示不满,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点一、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那问题又随之而来,公司所谓的“旷工”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

在本案中,公司的奖惩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产生,且在入职时已告知陈某,相关内容也有陈某本人签字。因而,该奖惩规定是可以作为公司管理陈某的依据,对陈某具有约束力。

争议点二、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公司将陈某重新安排的工作地点并未超出苏州的范围。并且,前后两个销售点之间的距离,仅两站公交的路程,属于合理范围,并未对陈某的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合理调动,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劳动合同虽为合同,但具有一般合同所不具有的人身隶属性和管理性质。

综上所述,公司的调岗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理合法,陈某的诉请将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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