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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东亮律师
瞿东亮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组合商标”该不该组合申请

商标法2020-07-20|人阅读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不同要素组合注册,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然而,申请人也想图省事,中文、英文、图形组合一起申请,这样节省费用,岂不更好?

我们先来了解下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 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 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 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 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由此可见,组合注册商标审查时,每个要素是独立审查,只要有一个近似元素,整体就会被驳回,所以组合注册实际上是加大了商标注册风险,可能申请人最终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另外组合注册的利弊也很明显,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组合注册,使用时只能以注册时的图样使用,不能改变;每个元素分开申请,在使用时可以根据商品包装,整体设计组合使用,使用时更方便;而且,在实务中,很多图形会根据时代发展,消费者的喜好,需要重新设计,这时只需要将图形重新注册即可,长远来看,更方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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