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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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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属于收尾性工作范围的界定

劳动工伤2017-04-29|人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的工种、岗位、工作千差万别,如何界定收尾性工作,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什么是收尾性工作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实务中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因此,界定收尾性工作的合理界限,对保证裁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收尾性工作:即末段工作。在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结束阶段,有的工种需要做一些末段工作。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应该视为在工作时间或由于工作导致的伤害,所以应该算工伤。比如生产工人将产品送交库房,在车间整理原材料,关闭生产设备,对设备进行保养,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收尾性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 收尾性工作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121)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收尾性工作是指虽然并非职工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符合“收尾性工作”的情形。

二、发生在下班后的一段的合理期间内

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后续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按照该项的规定,该职工被砸伤的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以上特点决定了并不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从事任何工作受伤都是工伤。其收尾性工作应有合理的界限,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后续工作。

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者实行免责原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劳动者有责任,工伤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都要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有过错的劳动者同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

相关案例

案情概述

甲某是一名木薯干清扫工,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到公司公共厕所提热水洗澡而被热水烫伤。花去住院费上万元,甲某要求申请工伤,公司以甲某是非工作原因受伤为由,不予申请,甲某与公司协商无果,自行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作性质公司规章制度并无规定,下班后或下班前必须要进行洗澡。

案例解读

收尾性工作是指职工在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搬运、清扫、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等辅助性或延续性工作。甲某私自洗澡受伤并不是他的工作范围之事,虽然需要洗澡,但洗澡不是后续工作必需的延续,故此,甲某被烫伤的情形,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法条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津贴建议书》(121)的相关规定: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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