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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xx诉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方的代理词

债权债务2020-01-01|人阅读

关于甲xx诉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方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乙xx的委托,指派常建龙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资金为资金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一)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同时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高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因此,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的合法资金。根据被告的法庭陈述,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资金用于向他人放贷,向他人放贷的利息2分至1毛不等。该用于放贷的资金只有一部分(一百万左右)系原告自有资金,剩余资金全部是高利放贷后的利息收入。原告将高额的甚至违法的利息收回后,再向被告转账让被告为其放贷。且不说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为借贷关系,就单单的就原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就存在重大疑问。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用于借贷的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资金,因此,在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多达几百次的交易中每一笔资金都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其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主张的非法资金借款归还的请求就不能成立。

二、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并非借贷关系。

现就从条据书写内容、双方交易数量、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四个方面来分析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是否为借贷关系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根据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条据内容来看,该条据题目为“借款收条”,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为被告收到了原告向被告出借的钱;另一种为被告收到为原告用于放贷的钱。再根据该条据中称述的“利息收益留用的方式”这个表述,如果是原告向被告借款,借款的利息应当是被告支付给原告,那么就不存在条据中表述逇“利息收益留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向他人借款的利息收益由被告留下来继续用于放贷呢?因此,这样的理解更能印证这个条据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被告收到为原告用于放贷的钱”的这种解释。并且这个条据并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因为借贷而产生的“借条”,在标题上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因此,原告提交的“借款收条”并不能认定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二)从资金的交易数量来看,2015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原、被告之间的银行交易总计484次,其中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158次,共计8963886元,被告向原告转账326次,共计10125070元。而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的交易数额是被告向原告转账数额多于原告向被告的转账数额,这些转账还仅仅是银行转账,还不包括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的转账。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利息数额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000多万元,326笔转账到底那一笔是利息,那一笔是本金以及每一笔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标准?这些情况并不能核实确定。再者,原、被告之间交易数量如此之多、交易金额如此之大,但是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其他书面的文字性约定,比如借条、借款合同等,这根本不符合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的日常经验法则。因此,原被告从资金的交易数量来看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法则。

(三)从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来看,原告主张借款为578万,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载明的数额为13085000元,该条据出具的日期为2018年12月15 ,按照原告的理解该条据出具时被告尚欠原告13085000元。而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称其向被告主张的578万元,系扣除自其与前夫离婚之后被告归还的款项,而原告与前夫离婚的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那么,原告既然认为2018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其1308500元系经过双方清算后被告向其出具条据,可是为什么其在向被告主张借款时要扣除双方已经清算之前的收到款项呢?原告将其提交的“借款收条”作为被告欠款证据,可是其又自行否认该证据确定的数额,这个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按照常理来说,如果原告系扣除被告归还的款项,那么,也应当扣除2018年12月15日之后被告向其支付的款项,扣除2018年12月15日之前的款项是何道理?因此,就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条据并非借款凭证,双方之间借款并不真实,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并无法律依据。

(四)从被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看,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真实反映原、被告之间资金流转情况,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提到“押车”“利息清算”“向你授权款项”“办理押车手续”等内容,可以很明确的反映出原告将款项交于被告用于向他人放贷以及用汽车抵押的全过程,同时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有原告指示被告向他人转款的内容,并提供了多个第三人的银行账户。并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及其前夫多次指示原告向其转款、归还信用卡和归还房贷,这些记录可以明确反映出原告向支配其在原告处用于放贷的资金。因此,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资金往来并非民间借贷的事实。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资金代理关系运营的关系,并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不合法,数额无计算依据。基于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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