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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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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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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补偿"第一案:买房方主张违约金117.6万,法院支持!

合同纠纷2017-03-31|人阅读

2015年4月17日,贾先生向魏先生购买位于宝安区的住宅,当时市价为308万元。因魏先生伪造租约致赎楼失败,最终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该房源价格涨至425.6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魏先生需向贾先生支付117.6万元的差价补偿。业内称这是深圳支持差价补偿第一案。

01、卖家伪造租约致赎楼失败,买家多次催促无果无奈解约

2015年4月17日,贾先生向魏先生购买位于宝安区的住宅,当时市价为308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魏先生告知贾先生其房产仅存在一个租约,租赁期至2016年2月29日。贾先生安心地支付赎楼利息后,意外得知魏先生为了向第三方债权人借款50万元,伪造了一份租赁期为7.5年的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因此,担保公司拒绝为卖方魏先生办理赎楼手续。期间,贾先生多次催促魏先生采取有效措施办理涉案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魏先生至贾先生起诉时仍未办理相关手续,此时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如卖方未按照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伍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买方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义务为止,也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因此,贾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魏先生支付违约金。

02、法院判卖家赔偿117.6万损失,或为深圳支持差价补偿第一案

在资本市场里,时间就是金钱,每一分钟都在考验玩家的意志,没有人耗得起。在魏先生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期间,涉案房产的价格从308万元上涨到了425.6万元,买方贾先生受到的损失远远高于违约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贾先生因魏先生违约而遭受的涉案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守约方损失。贾先生关于增加违约金数额至117.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详细分析论述了认定违约损失的合同法各项规则,采信了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评估报告,确认本案违约金数额为117.6万元,事实清楚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因房价上涨或买方因房价下跌毁约,不但应当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应赔偿房价上涨或下跌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应完全赔偿,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从法律的诚信原则出发,应当对违约方的盈利和守约方的损失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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