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原告陈某交通事故受伤致怀孕40多天胎儿流产,丈夫吴某某与陈某共同起诉要求就造成胎儿伤害进行赔偿,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吴某某交通事故伤害赔偿金176173.75元,其中丈夫吴某某与陈某胎儿的赔偿4万元部分保险公司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它包括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殖健康(保健)、知情选择等权利内容。生育权是对世权,不受夫妻之外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和非法干预。本案的交通事故直接导致陈某的胎儿死亡,这是完全违背当事人本意的,所以二当事人的生育权都受到了直接的侵害。人民法院的判决彰显了人性的关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