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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伯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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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伤(因公负伤)赔偿问题研究

仲裁2017-02-25|人阅读

一、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是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通常的说法为“因公负伤”。但是,目前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没有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制定相关的办法解决,然而,可以肯定地说,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目前,很多省市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体制。如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在1994年就实行了。像这样的情况,机关事业单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就按规定解决就是了。

三、未建立保险体制情况下的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与范围、伤残抚恤(保健)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4)、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执行。实践中,革命烈士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评残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省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评定,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5)、现役军人(含文职官兵、义务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优抚优恤法规、政策处理,其伤残等级、评残范围、审批程序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1989]优字19号)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供养安置及家属抚恤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际工作中,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受伤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所以公务员的因工伤亡处理方法是很不同的。

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如不是则按照二○○三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首先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有了工伤认定书,可以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等。根据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伤残补助金。

  广东地区处理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公务员且也是因公受伤,则可以按照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工作人员因公伤残待遇:

  (一)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应到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二)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单位照发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工作人员公伤治疗终结后,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参照《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并鉴发《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四)参照评残标准鉴定为因公致残的工作人员,按残废程度发给一次性的残废补偿金。同时该规定第 四条也规定: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其评定因公伤亡的条件和享受待遇均按当地工伤保险业务机构规定的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本规定。因此可以依照此规定要求相关的待遇。

  另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的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是不得辞退的。因此根据情况,如果经伤残鉴定属此情况,依法不应予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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