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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宗律师
吕振宗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企业对账函

常年法律顾问2017-03-13|人阅读
企业对账函

致:*********有限公司

本公司特向贵公司询证往来账款,望贵公司及部门协助,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数据与我方记录相符”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与我方记录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和详细记录。

为配合本公司财务做依据请务必盖章回寄。谢谢!

回函请寄:石家庄*********有限公司

址:石家庄市*****

话:0311-******** 联系人:***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截止日期

贵公司应付

贵公司应收

备注

2015年12月31日

235500.00

————————————————————

核对结论:

1、数据与我方记录相符

(公司/财务签章)

2、数据与我方记录不符(请列明不符金额和详细记录)

(公司/财务签章)

石家庄***********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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