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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宗律师
吕振宗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司法判定

劳动工伤2017-03-13|人阅读

基本背景与案件处理概况 :2011 年 7 月 1 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开创性地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被认为是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最大亮点。具体见于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 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未参保工伤 职工医疗与生活的难题,在制度层面无疑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缺乏推 动落地的配套实施细则,加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消极执行,职工要想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 付待遇不得不求助诉讼方式。《社会保险法》实施五年来,随着该项制度的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 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数量也逐年增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整体公平正义发挥着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越来越集中地反映了这一领域的一些焦点问题。

【典型判例】黄某某诉某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案 黄某某是广州市某某区某单位员工,未参加社会保险。黄某某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经单位指派 外出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广州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作出工伤 认定决定,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为解决相关医疗问题,黄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广州市某某区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作出裁决,裁决单位支付黄某某各项工伤待遇共 82693.1 元。 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单位未履行相关支付义务,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法院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4 年 3 月 4 日,黄某某向某某区社保中心提交了先行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某某区社保中心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以原告工伤事故发生日期、工伤认定作出日期及劳动能力鉴定日 期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施行日期之前为 由,认定原告的情形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决定不予先行支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并未限制其施行前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事故 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某某区社保中心拒绝先行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基本劳动 权利,相关法律确定的先行支付条件中,并未明确将法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排除在支付条件之 外,虽然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国家颁布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所以《立 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在遵从法不 溯及既往原则基础上,还应贯彻有利性原则。所以,不能一刀切的将所有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 未参保职工统统排除在支付条件以外。实践中,有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只有在 2011 年 7 月 1 日之后遭 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才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有的社保机构则以法院出具的终止执行文件的时 间为准。并且,关于制度溯及力的问题,各地法院判决的尺度不一,如相似的情况发生在李某某诉 某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案中,但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认为发生于《社会 保险法》生效前的工伤事故亦可申请工伤先行支付。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所有未参保 职工是否都可以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中来等待处理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为什么呢?一是因为法律 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二是要考虑公平原则。那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溯及既 往呢?虽然《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 67 条的规定可资参考,“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 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在社会保险法生效以后认定工伤的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是比较恰当,是比较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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