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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关于建议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评论

婚姻家庭2022-02-25|人阅读

近日,由于丰县八子母亲一案,收买拐卖妇女案件再次受到极大的关注,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此建议提出后,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难道收买妇女结婚,其婚姻关系不是自然无效吗?确实不是自然无效,请张义律师带您一起了解: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是否能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是能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并不因为收买拐卖的妇女触犯刑法,就认定存在的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且只有三种,并没有列举其他兜底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被拐卖的妇女的婚姻是否有效,要具体看是否有《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如果并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如果被拐卖的妇女的婚姻符合法定无效情形的是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比如被收买的妇女未达到法定婚龄,可以认定婚姻无效。

二、如果被拐卖的妇女的婚姻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必须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明确向法院提出请求为前提,并且受到除斥期间一年的时间限制,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在实践中很多被拐卖的妇女没有办法亲自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而收买的一方也不会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所以很多情况下就算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也无法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二人的婚姻登记的确是违规办理的。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法律均赋予了被拐卖妇女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或者离婚的权利,但前提被拐卖的妇女要自己亲自行使这些权利。

三、收买妇女登记结婚强制无效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最高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且对超出该刑罚程度的伤害行为是可以转化为其他人身类犯罪的,对应的可以转化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认定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困难,因为被拐卖妇女已经和买方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实践中,很多被拐卖妇女因种种原因,和收买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形成了事实婚姻,对认定为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所以,对于收买妇女行为,很有必要建议收买的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对于严重伤害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能够更好的认定为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能更好的保护妇女的权益,惩戒收买妇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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