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合伙人律师

邯郸车祸事件司机面临法律责任分析

刑事辩护2022-03-21|人阅读

近日,河北邯郸一辆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现场14人受伤,目前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已被当场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该事故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有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它是属于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对于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有以下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四、该司机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从目前得知的情况来看,司机不知出于何种心态状态,驾驶轿车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冲入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并且未及时进行刹车,置他人生命和财产于不顾,使之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

1.如果司机主观上存在报复社会等目的,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最终造成14人受伤,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可能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5条,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司机主观为过失,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经造成4人死亡,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刑7年。

综上,根据司机主观心态的不同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具体确定该司机所触犯的罪名,还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义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义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