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张律师解答:在冷静期30日届满后30日内,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撒回离婚申清。离婚冷静期,是在保护当事人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型离婚之间的利益寻找平衡,既避免冷静期时间太长损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冷静期时间太短无法达到“冷静”的效果。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都规定了30日,但两个30日的效力不同,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行为的约束不同,因此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30日冷静期是不变期间,即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后30日内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撒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第1款规定的30日是典型的离婚冷静期。
第二个30日是可变期间,即在30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发给离婚证;如在此期间男女双方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基于双方最初的申请为其办理离婚容记。以上两款规定,明确了男女双方若要登记离婚,需要经过说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日离婚冷静期,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还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任何一方未到场申请确认的,视为双方未达成一致,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