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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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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2020-04-0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所有人或侵权行为人垫付了费用的,垫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返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构成伤残的增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后续治疗康复的增加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视情况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死亡的,视情况除上述非伤残的费用外,应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一般按3-5人一个星期计算)。

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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