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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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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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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纠纷观点分析

劳动工伤2020-04-07|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一、7万元系承包款,并非对答辩人的赔偿款。首先,7万元钱的性质是承包款,而非赔偿款,答辩人只是代领,答辩人未实际得到被答辩人所称的7万元赔偿款。其次,被答辩人辨称其已经用7万元钱对答辩人进行了工伤赔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答辩人应举证证明,但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答辩人进行了赔付,很明显,被答辩人在原审中提交的收条已经被其动过手脚,答辩人代自己的姐夫张以国领取承包款的行为恰巧给被答辩人提供了造假的便利,被答辩人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违背诚信原则。

二、原审判决答辩人的工资按运输业的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计算没有错误。首先,被答辩人承包给他人的范围仅限于砂石的开采,财务收支等事项仍由被答辩人执行管理,而且被答辩人对承包事项负有监督义务,因此被答辩人客观上应当且有能力掌握工人工资发放的资料。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工资发放属于被答辩人掌管的证据,被答辩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第三,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取工资6500元,原审判决答辩人的工资按照运输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已低于答辩人的实际工资,原审判决不当,但并无错误。第四,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的工资数据查不清楚,理由不成立。答辩人的工资实际上是多少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责任。就算从公平角度考虑,答辩人从事的是挖机、铲车的驾驶工作,月工资也不能按2015年的平均工资4424.50元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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