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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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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公正的强奸

犯罪类型2017-02-23|人阅读
  2000年7月14日这一天,是崔连荣蒙受羞辱和不幸的黑色日子。这天,这位河北省献县陈高官乡陈高官村的普通农村妇女尊严受到了侵犯。  夜里十多钟,本村村民陈永军赤条条只穿一条裤衩翻墙进入她的家里,企图对她实施强奸。面对一个体重达200多斤的肥壮男人,崔连荣没有束手就范,她用尽可能的手段进行了反抗——陈被崔连荣砍伤大腿动脉,在跳出崔家西墙逃跑的路上死亡。崔连荣也付出了巨大代价:搏斗中,她的右臂和腰部被陈永军砍伤,且留下了永久伤疤。她因那次事件所受到的惊吓以及精神上所受到的刺激至今难以平复。  但是,此案发生后引出的一系列事件,却给了崔连荣更大的打击,这使得她受到了另一种"强奸"。面对这种伤害,她显得更加弱小,更加无助,她无法象反抗陈永军那样拿起武器进行自卫。  2000年7月18日,崔连荣因故意伤害罪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8月15日,被献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9月3日,法院以崔连荣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陈永军家属各种损失5790元。  判决书认定:2000年7月14日晚,崔连荣和两个孩子在家中休息,陈高官村民陈永军翻墙进入崔连荣家,崔连荣到屋外发现是陈永军并仅穿一条内裤,便大声喝斥令其离去,陈永军反而进入崔家外屋蹲在地上。被告人情急之下拿起一把镰刀砍在陈永军后背上,陈跳起来想跑,崔连荣又砍在陈永军右大腿一刀。陈永军夺过镰刀砍伤崔连荣后跳墙逃走,逃到崔家墙外西南约三十米处时,陈永军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献县法院认为崔连荣的行为属防卫行为,但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宣布后,崔连荣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是,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修改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以上刑法条文中列举的几类犯罪中基本上赋于了被害人无限防卫的权力,不存在什么"防卫过当"的问题,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判决?根据判决书表述的情况,当时只有崔连荣和陈永军两个人在场,那么,在只有崔连荣一个人供述的情况下,陈永军"进入崔家外屋蹲在地上"、"陈跳起来想跑"这样的重要情节是怎样认定的?尤其是这一句中的"想跑"这个词,"想跑"应该是陈的主观意愿,法官是怎么知道陈站起来是"想跑"而不是有别的什么企图?为什么此案检察院于2000年11月7日第一次提出起诉,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检方撤回起诉,事隔九个月后又将崔连荣批准逮捕,又重新提出起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了河北省献县进行了采访。  在一个不知名的路口,记者坐上一辆出租车前往陈高官村,在车上,我问司机听说没听说过这个案子,他说,在农村,一个大胖男人只穿一个小裤衩死在野外,出个这样大的事谁不知道?出事那天早晨,有几百人在那里围观。"  谈到法院对崔连荣的判决,我问他怎样看,他说:"咱看这样判不对,人家是在自卫么,电影里不也经常有什么正当防卫吗?崔连荣就是正当防卫。"我想起在电话里,陈高官村的村书记张昭勒也有同样的看法,他认为:这样处理,好人还敢动?  我问他这个陈永军是个怎样的人?司机说:"他家里有床子(指机床)搞机械加工,手里有钱,钱多了,就免不了玩个女人什么的。先前他还和几个人一起截过道(指抢劫),有一次他还分了十四块钱。后来其中的一个受了处理,被罚了二万元钱,陈却没有什么事。"我问他,如果公安来问你,你会这样说吗?他说:"谁傻了,去惹那个闲事?"  崔连荣今年36岁,身材瘦弱。在她家里,这个农村妇女泣不成声,她说:"第二次开庭,我要求公开审理也不公开,说这是隐私案件,我有什么隐私?我不怕公开,因为这个案子已经有了报纸关注,是法院怕记者采访,怕群众旁听,不敢公开!你判得有理,判得公正,为什么还害怕人采访、旁听?"  此前,已经有许多媒体关注过崔连荣案件,对此,办案人表示了极大反感,他们告诉崔连荣说,你不要什么事就去找记者,他们有什么用?办事的还是我们。  崔连荣说,我砍伤了陈永军他们来检查、鉴定,陈永军砍伤了我为什么没人管,没人问?开庭时还不许我说话,只让我问什么说什么,判决书上为什么不写陈永军来撕我的内裤?法官张口就问我:你第一刀是怎样砍的,第二刀是怎样砍的,我说别的不让我说。  崔连荣拉下衣袖,肘弯处震中露出一道深深的伤痕,她说腰里那处,伤得比这还厉害。可是,没有人理会她被伤得怎么样。为什么她的伤没有人赔偿。  我问她对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什么看法,她说,那里面说的陈永军进屋后蹲在了地上,那不是事实,陈进来后根本就没有蹲在地上,我那天只穿了个裤头,陈过来撕我的裤头,在判决书里却被写成了"陈站起来想跑。"   我问她:"陈过来撕你的裤头,在取证的时候你说了吗?"  崔连荣说:"农村里出这样的事就够丢人的了,陈进来后说了好多话,我都说不出口,说那些有什么必要?陈过来撕我的裤头我一直不愿意讲的,后来我进了看守所,我就说了。"  我问崔连荣,现在上诉也没有指望了,二审维持原判,你打算以后怎么办?  此时的她除了落泪,似乎已经无计可施了。  此后的采访使我感受到这里司法部门对媒体记者充满了敌意和警惕,这或许使我多少明白了一点法院不愿意公开审理的原因。在检察院,记者在院子里说明了身份后问主诉检察官韩褔栋,得到的回答是"他刚出大门"。记者也做过几年的检察官,找人的经验还是有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层层打招呼,保准连个人影都见不着。我决定不再问路,直奔楼上有"起诉科"的房间,推开门后一问,站在门口的就是韩褔栋。  以下是记者与韩检察官的对话:  记者:此案在院里有过分歧吗?  韩:有过,第一次起诉时院里有分歧,也撤了诉,后来经请示市检察院才又起诉的。  记者:第一次为什么撤诉?  答:是因为第一次开庭时律师提出崔在接受讯问时有神志不清的问题需要补充侦查。  记者:就这一问题侦查了九个月?  韩:我们对这个案子是很重视的。  记者:修改后的刑法对所列几类犯罪中基本上赋于了被害人无限防卫的权力,也就是说包括强奸罪在内的几类犯罪中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你们是怎样理解这一刑法条款的?  韩: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陈永军正在实施强奸。  记者:崔提出"陈过来撕她的裤头"为什么没有认定?  韩:因为那只是崔一个人在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加以证实的不能认定。  记者:那么判决书中陈永军"进入崔家外屋蹲在地上"、"陈跳起来想跑"这样的情节是怎么得来的,有其它证据证实吗?  韩:这是崔先前讲的,也只是她一个人的供词,没有其它证据证实。  记者:既然陈永军进屋后"蹲在地上"、"陈跳起来想跑","陈过来撕她的裤头"都是崔一个人讲的,都没有其它证据证实,为什么你们采信了前二条而排除了每三条?  韩:前二条是崔一开始接受讯问时讲的,可信程度高,第三条是崔被逮捕后才讲,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记者:法律有规定被告人先讲的是真,后讲的是假?或者说,先讲的可以不需要其它证据的印证就可以定案?  韩:无论谁办案,总得有个取舍吧,总得有个分析吧?经过我们分析,第三条是假的,这点检察院与法院是非常一致的。  记者:崔被砍伤,公、检、法怎么没给她作伤情鉴定?  韩: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不需要做伤情鉴定。  记者:你的第二次起诉书中,有描述崔连荣"用全力猛砍陈永军后背一刀",我注意到这句话比第一次的起诉书中多了"用全力"三个字,请问你怎么肯定崔连荣用的是"全力"?韩:这......  记者:你刚才说了,没有证据证明陈永军正在实施强奸,你又有什么证据能证实陈永军没有实施强奸?  韩:这里面有个角度问题,总得有个结论。没有证据证实陈永军实施强奸,就可以断定他没有实施强奸。  非此即彼?办案人员的逻辑就这么简单。于是,经过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番"取舍"、"分析",将两个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支持的,对崔连荣不利的情节认定成了"事实",将有利于崔连荣的供述进行了淘汰,就有了上述这样一个判决。奇怪的是,就这样一个经不起简单推敲的案子,起诉方,审判方以及上诉审法院竟没有发现任何破绽,并且惊人地保持了一致。  离开了检察院,又乘车来到法院,这是一座建造的富丽堂皇的大楼,与和质量检验局挤在一个楼里办公的检察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刚从大门里进去,就从院内的一间房子里走出一个身着制服的法警朝着我大喝一声:"站住!你不能走那个门!"  他用手指了指西南角的一个小门:"你走那里进去!"  原来,这个正大门是只供法院的工作人员出进的"御道"。一个法警仔细地看了我的证件,又对我盯了一会,验明了"正身",朝里面打了个电话,一会,出来了一个人,他就是崔连荣案的主办法官孙洪岩。  孙法官用傲慢和冷漠的目光看了我一眼:"谁是记者,什么事?"  我被他带到办公室,刚坐下说明了情况,孙洪岩就说:"这个案子,法院、检察院的意见非常一致......"说到这里,他好象想起了什么,起身出去了。不一会,他回来了,说:"对不起,我们县里的政法委有个规定,记者想来我们这里采访,必须要经过政法委的批准。你经过政法委了吗?"  我说没有,孙洪岩摆出一副送客的架势。我就这样被逐出了法院。  在政法委的办公室里,孔令辉书记对我的询问非常惊奇,他说:"我们从来没有作出的这样的规定,我们也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它部门也没规定过记者采访法院要通过批准。"  一个张口就扯谎的法官,他的素质底线能有多高?  对于崔连荣的案件,献县妇联的李主任表示她们也无能为力,她说,事情交给了公、检、法,那就是最后的解决方式了,妇联又能做什么?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说话都不管用,妇联是个群团组织,所能做的只不过是指点一下她还有没有上诉期之类,这样的事又用着妇联去指点?  她说的也是实话。  献县之行就到此为止了,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所能做的,只能是将他所见到的事实呈现给读者。媒体并非就能代表良知,就象法院远没有垄断正义一样。真正的、理想境界的公平并不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是存在于人们自觉形成和遵守的道德规范之内,真正度量正义和邪恶的砝码不是在审判台上,也不是在法官们的肩章上,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深深埋藏在人们的心底,人人都会用这个砝码去度量社会,度量世界。原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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