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有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摊。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