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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
杨勇军律师
山东-济南
主任律师

陈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2023-05-24|人阅读

陈X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陈X妻子XXX的委托,指派杨我担任陈X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相关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张X宇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本案被认定的所谓黑社会组织成员,有的是给张X宇开农机种地的,有的是负责看菜地的,有的是负责销售蔬菜的,还有负责浇地的,上诉人陈X是在该村承包土地的农民,都是靠劳动生存的普通公民。这种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显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而设立的,而不是为了成立黑社会组织从事犯罪活动。各上诉人之间联系松散,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体系,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或者活动规约,无层级结构,无利益分配方案,来去自由,流动性大,呈现松散性、临时性特征,犯罪核心成员及外围成员均不固定,体现不出组织性。该所谓的犯罪集团没有暴力惩戒、经济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存在等级森严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甚至被认定为一般参与者的席XX,可以直接与所谓的黑社会老大张X宇直接对抗(见侦查卷XX卷第77页至80页),与张X宇断绝来往而没受到任何惩罚,本案所谓的犯罪集团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以上,三是所获经济利益的用途用于违法犯罪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而本案中,X宇公司从事蔬菜种植业务,其经济来源是公司种植蔬菜出售后所得的收益,是企业通过正当经营获取的合法收入,不是通过犯罪获取的经济利益。X宇公司并没有将经济收入用于违法犯罪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X宇公司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张X宇的家庭开支,有一部分投入到X家村公共设施建设。被认定的所谓组织成员,除了正常的劳动报酬外,没有一个人从张X宇处获取过非法收入,没有一个是靠张X宇豢养的,甚至有的人还被拖欠着七八万的工资,因为长期被拖欠工资,所谓的犯罪组织成员都先后离开了。

(三)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张X宇等人与他人发生的纠纷,大多数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引发的民事纠纷,其中很多都是由于其合法权利被侵害后引发的,即便其中有些事件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参与的成员也基本都是临时参与的,暴力手段有一定收敛性和指向性。起诉书指控的40多起犯罪案件中,仅有3起案件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最严重的后果是轻伤,如果说一个黑社会团伙横行乡里十几年,造成最严重的伤害事件只是轻伤,恐怕全国也仅此一例。这些事件中的受害人当时都经过报警处理,基本都是民事或者轻微的治安案件,都通过调解进行了处理,被害人也都获得了赔偿。因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案件并不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达不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程度,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只有在犯罪组织采用拉拢、收买、威逼证人等手段,致使群众不能通过正当途径有效保护自己权利时,才能认定为“非法控制”。本案中,受害群众都采取了报警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很多事件中都是张X宇等人主动报的警,在这些事件中,出警人员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或者不构成刑事犯罪,有些事件通过公安部门的调解进行了处理,证明受害群众并没有屈服于威胁不敢维权的情况。另外,X宇公司与X龙公司之间是正常的竞争关系,X宇公司经营两三年后就因经营不善而不再开展业务,没有证据证明X宇公司在当地的蔬菜行业中形成了垄断地位。X宇公司既没有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也没有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既没有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或者威慑,也没有“称霸一方。因此,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张X宇等人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项特征,张X宇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即便张X宇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陈X也不属于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一)陈X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意愿,张X宇也不认可陈X是该组织成员。首先,陈X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意愿。陈X因在X家村承包村集体土地,有些问题需要找村两委解决,与村支部书记张X宇有来往,属于正常的工作及业务上的联系,与张X宇交往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解决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不接受张X宇的领导和管理,张X宇也不给他下达指令或任务。陈X承包了200多亩土地需要种植,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与黑社会组织。陈X承包的200多亩土地是村里条件最差的盐碱地,没水没电没路,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很低,至今还欠了不少化肥、农药钱。张X宇代表X家村从陈X手里回租了大量的土地,至今还欠着陈X100多万的租金未支付;张X宇为经营X宇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余万,张X宇贷款时骗取陈X作为连带担保人进行担保,张X宇及陈X等人被银行起诉后,至今尚有50余万未偿还,陈X也因此成为了被执行人,陈X非但没有从张X宇处获取一分钱的好处,反而被张X宇坑了不少钱,导致负债累累。其次,张X宇也不认可陈X是该组织成员。关于2015年7月5日杨XX案,侦查机关在讯问张X宇“陈X是否在场”时,张X宇回答:“你们别在提陈X了,他那天没在场,他爱喝酒、爱找事,他只要看见我和别人发生矛盾,他就去趁热闹,他就是想找事,我现在听见陈X的名字就头疼。就好比我和冯树礼抬杠,陈X过去把冯树礼打了,就给是我指使的陈X打人一样,让别人看着陈X是我的人。”(见侦查卷X第102页)。由此可见,在张X宇的内心里,其并不认为陈X是该组织内的成员。

(二)陈X并非张X宇豢养的打手,没有参与所谓的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陈X在X家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了一些纠纷,这些纠纷都属于个人行为,不受张X宇的指使,与所谓的犯罪组织无关。公诉机关指控陈X涉嫌参与的吴XX被敲诈勒索案、杨XX被寻衅滋事案,朱XX、孔XX被寻衅滋事案,孟XX被寻衅滋事案,供电公司王X被寻衅滋事案,供电公司孔X被寻衅滋事案,张X、刘XX被寻衅滋事案,XX调蓄水工程被寻衅滋事等案件,陈X要么没在案发现场,要么是偶然路过围观看热闹,并没有受张X宇的指使充当打手,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在这些纠纷中,陈X受到张X宇的指使前往现场。陈X承包地里的住所与村委会大院离得比较近,陈X喜欢看热闹,很多事件只是凑巧在现场看热闹。办案人员不能为了个人政绩,人为拔高,凑人数,给普通公民硬生生扣上黑社会成员的帽子。

三、上诉人陈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关于孟XX被寻衅滋事案。该案中,公诉机关既未提交被害人孟XX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也未提交伤情鉴定报告,无法确定被害人的伤情,达不到寻衅滋事罪需情节恶劣的立案标准。此外,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陈X对孟XX实施了殴打,证人证言与张X宇、陈X的供述和辩解内容矛盾,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事实上,陈X当天是去找张X宇协调承包地的水电问题,而张X宇不在家,正巧碰到张X宇的妻子在呼救,说孟XX喝多了酒一直纠缠她,甚至上厕所也要跟着,陈X出于保护妇女的目的,喝斥了孟XX几句,并没有动手打他。因此,该案中陈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关于朱XX、孔XX被寻衅滋事案。该案中,陈X和妻子送孩子去市区后返回途中路过现场,并非张X宇给其打电话后去的,陈X当天也没有给张X宇打过电话。因陈X和翟XX、孔XX是朋友,和张XX也认识很多年,翟XX看到陈X后,便叫陈X跟张X宇讲讲情。陈X当时说:这么多树倒在豆子地里了,压坏了那么多豆子,谁看到都会生气、都心疼。陈X出于给翟XX面子,在现场停留一会儿就走了,既未给张X宇站台,也没参与任何滋事行为。

(三)关于王X被寻衅滋事案。该案中,当晚陈X已经入睡,接张X宇电话告知有人在偷砍树木,让陈X帮忙前去查看,陈X起床后发现远处一辆车在其菜地里倒车,便开车去现场查看,追上那辆车后,看到是供电公司的巡线人员,便说了句“是供电局的车啊,你们跑什么啊,早知道是你们的车我就不追了”,说完后就开车离开了,离开的时候也没看见张X宇和他的车,陈X当晚没有去张X宇的板房,该案中陈X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关于杨XX、刘XX被寻衅滋事案。该案中,侦查机关对席XX(卷XX第42-43页)、张X(卷XX第16页)、张X宇(卷XX第42-43页)讯问的笔录中,均供述陈X没有参与殴打。陈X曾向刘XX买毛芋头种子,陈X用贷款向刘XX支付种子费用后,刘XX给的种子量不够,案发后陈X路过现场时,听说刘XX在现场后,就逗留了一下,看到他们在闹乱子,站了一会儿便离开了。被害人杨XX和刘XX的陈述,也可以证实陈X未在现场殴打他们。因此,该案中陈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五)关于孔XX被寻衅滋事案。当时陈X接到XX供电所副所长林XX的电话,说供电公司的员工与张X宇闹矛盾,请陈X去现场帮助处理,陈X并未到场所拦截、殴打孔XX。侦查卷X第29页,2021年7月2日14:50分对张X军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张X军“你谈谈2016年3月21日你们与供电局发生冲突时,陈X及其朋友孔XX、张X都干了什么?”张X军回答:“我不清楚,就是我把他抓回来的”。由此可见,该案中不存在陈X拦截、殴打孔X的事实。另外,辩护人会见陈X时,陈X陈述其与供电所关系很好,村里为种植供电的两台变压器都是其协调来的,他不可能跟供电所的人员发生冲突。因此,该案中陈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六)关于张X、刘XX被寻衅滋事案。事发当天陈X的母亲过生日,中午喝了些酒,下午醒来后开车去买烟,张X驾驶收割机突然从路边窜出,两车相撞,该事件属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且张X存在一定过错,陈X未受任何人指使故意撞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签署了谅解书,已经处理完毕,不应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刘XX到现场后,一直用手机对着陈X的脸录像,陈X认为侵犯其隐私权,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刘XX事后未进行伤情鉴定,无法确定伤情,达不到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标准。因此,该案中陈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七)关于XX调蓄水工程寻衅滋事案。根据XX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汇报记载,确实有部分工程现场存在偷运沙土现象,X家村段的工地在陈X的承包地内,陈X发现施工人员外运沙土的情况后主动报警,随后又向村干部报告,这是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难道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后报警、报告基层组织,也算是犯罪?这于情于法于理都无法说通。因此,该案中陈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负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陈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关于张XX被敲诈勒索案。根据孔XX的证言证实,张XX从北京回来后,张X宇让孔XX给董XX传话,让董XX拿出点费用,陈X并未参与向董XX勒索钱财。张X宇让陈X去XX大酒店吃饭,并没有说明吃饭的具体事由,吃饭期间陈X也没有要董XX的香烟,陈X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二)关于肖XX被敲诈勒索案。虽然陈X因肖XX给交警指路的事心中不满,给肖XX打了电话要钱弥补损失,但并没有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肖X华给陈X5000元现金时,陈X还拿出1000元还给了肖XX,在2020年五六月份时,陈X将收取的4000元主动退给了肖XX。辩护人认为,即使陈X向肖XX要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因数额不是特别大,考虑到陈X主动向肖XX退还了全部款项,肖XX没有什么损失,属于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关于吴XX被敲诈勒索案。事发当天陈X是独自一人开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张X宇的临时板房附近时,遇到了拉木材的车挡住去路,陈X多次向车上的妇女喊话要求的挪车,对方也没有挪,陈X与车上的妇女争吵了几句便绕道走了。陈X并没有在该事件中参与殴打被害人,也没有参与胁迫被害人书写欠条,张X宇、陈X的供述和辩护可以印证这一点,而某某英并未看到被害人被殴打的过程,只是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而进行转述,属于传来证据,可信度低。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陈X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五、退一讲,即便陈X构成犯罪,一审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宣告无罪或适用缓刑

(一)陈X有自首情节。上诉人陈X于2021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上诉人陈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且与其他上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受害人的陈述与犯罪集团中的其他被告人及陈X的供述不一致,辩护人认为不能只偏听偏信被害人的陈述,进而以此作为陈X未如实供述的依据。因陈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陈X的犯罪情况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陈X寻衅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陈X实施殴打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证据不足。孟XX、朱XX及孔XX、供电公司王X、杨XX及刘XX、供电公司孔XX、张XX及刘XX、XXXX调蓄水工程等被滋事案,均系由经济纠纷产生的矛盾,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上述事件中,陈X或者是在现场作调解,或者是路过看热闹,并没有参与违法犯罪的主观意愿,更没有实施殴打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即便上诉人在张X宇等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提供过一定的帮助,结合陈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地位和作用,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三)关于肖XX被敲诈勒索案,即便陈X构成犯罪,也应从轻处罚。双方经人调解后,肖XX支付给了陈X4000元钱,陈X未实施殴打,也没有实施胁迫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即使认定为犯罪,因陈X已于2020年五六月份主动将4000元退还给肖XX,取得了肖XX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四)上诉人陈X是初犯,一贯表现较好,其真心悔罪。陈X于1996年参军入伍,在部队服役时表现良好,被评为优秀士兵,获得过嘉奖。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甚至从未受过行政处罚。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上诉人陈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五)上诉人陈X家庭困难,有年迈多病的母亲需要照顾和赡养,还有四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陈X的母亲已七十多岁高龄,四个孩子都未成年,正在上学,家庭负担较重,希望法庭对陈X从轻处罚,建议宣告无罪或适用缓刑,使其早日重返家庭,担负起家庭的重任。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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