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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震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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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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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物权持有人与实际物权所有人之间的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2017-06-18|人阅读

在经济生活中,名义物权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经常存在,例如,购房、买车等场合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出现实际所有人涉及债务致使名义物权人出现法律风险,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1、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要件,即登记的产权人为房屋所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未办理登记,不影响登记的效力。因此出现此类在名义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双方为防止法律风险应当签订协议书,以确保双方权利义务。

3、基于动产与不动产所发生债务,名义所有人应当以双方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若无协议及相关证据,权利很难通过法律得到维护。

4、在发生债务时,应当及时应诉,通过在债权人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及主张,维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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