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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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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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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

调解2017-12-05|人阅读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驾驶人  所谓所允许的驾驶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被保险人所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驾驶人。譬如近亲属,雇佣关系的司机等。二是该驾驶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驾驶的车辆和驾驶证的车型相符合。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时候,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的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同意,私自开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2、发生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分为:  (1)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发生的事故都叫道路交通事故。

  (2)非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等发生的意外事故。

3、第三人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是第二方,除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之外的,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一方叫第三人。如果被保险人和驾驶人遭受伤害,不在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4、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失。  5、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保险合同的规定是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进行赔偿。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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