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
嫌疑人没有被采取讯问或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满足下列情况,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另外虽然法条上写明了需要犯罪以后,但是在犯罪过程中经警方规劝主动停止犯罪,接受司法处置的,也成立自首。
(一)一般自首
特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不考虑动机。
自动投案强调主观上自愿主动,并行为上接受司法处置,只要能够证明确实自愿主动,即便在去自首的路上被警方抓获,也成立自首。
实际情况中自动投案的形式很多种,我大概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情况:1.能逃不逃;2.各种情况下的主动投案;3.亲告罪情形下犯罪者向被害人投案。
如实供述要求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说出身份信息和主要罪行,特别是较重罪,如果对身份信息有隐瞒,隐瞒的身份信息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依旧可以成立自首。
如实供述也需要分情况讨论: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对供述部分成立自首;2.共同犯罪的,全揽性承认行为不为自首,必须交代同案犯(还包括对合犯);3.如实供述后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在一审判决前有反转翻回的还是可以认定。
注意:区分辩解和翻供,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承认自己做了这个行为,如果当事人只对自己行为性质有不同看法,应当认定为辩解。
(二)特别自首
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主体实际上是被动归案的人,交代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的新罪,但不是严格罪名上的新罪,还包括漏罪。
如果是单位犯罪,单位成立自首,一般可以及于自然人,如果是单位中的自然人自首,一般不及于单位。
自首的处罚原则,属于可以减轻的情节,不是必然会减轻情节。
二、坦白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归案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归案,也可以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归案,也可以被群众扭送归案。
特征:主体属于被动归案,交代的罪行不能另开一罪。
三、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主要有四种情况:
1.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同案犯(包括对合犯)间的检具揭发,还包括同案犯以外的其他罪行;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
3.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交代的得是犯罪结束后的新情况;
4.指认同案犯
(二)重大立功
针对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全国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一般立功行为,并且对案件处理起到实际帮助的情形。
与自首的区别:自首对事不对人,立功对人不对事。
注意:1.代为立功不成立立功;2.抽象立功不成立立功;3.线索来源必须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