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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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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几种分类

其它2022-01-14|人阅读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1)无法人营业执照组织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类)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挂名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有效合同的承包人是施工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2.“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29.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挂靠)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为最终的承包人。

《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废除啦)

最高院再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工程的承包方没有施工资质的,如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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