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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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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经济补偿年限最高的限制

劳动争议2022-01-26|人阅读

1995年8月,王某入职某电子厂工作,担任部门经理一职。2021年10月,公司因发展需要,对厂内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撤销了王某所在的部门,并与王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严重分歧。王某认为,其自1995年8月至2021年10月在公司工作,已长达26年零两个月之久,现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相当于2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认为,虽然其在公司工作了26年零两个月,但是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故其只同意向王某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据悉,王某的月工资未超过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为此,王某向律师进行咨询,经济补偿金最高年限真的不能超过12年么?

实则不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仅针对“超三倍人群”的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均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其经济补偿年限。

然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才得以施行。由于“法不溯及既往”,故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另作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已废止),其中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具体到王某的案例,其劳动合同跨越了2008年1月1日,且系协商一致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其经济补偿年限应分段进行计算:自1995年至2008年1月1日共计13年,但经济补偿金最多按12年计算;自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共计13年零九月有余,应按14年计经济补偿金。故王某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合并计算为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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