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彩礼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分为两种,如果是实物比如三金一类,是直接交给女方的,而货币形式的礼金则是给到女方家长手里。如果单纯以女方为被告起诉,很可能造成女方无力返还甚至以自己没有收到礼金为由拒绝返还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如果以女方父母为被告,由于一部分返还彩礼的诉请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起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只能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因此起诉女方父母又会造成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尴尬局面。我认为,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女方为被告,以女方父母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女方父母承担返还彩礼义务;如果双方尚未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以女方及实际获得礼金的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参与因素,所体现的是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帮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本意上说,《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一般而言,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以给付方是否处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来判断其绝对困难的情况。如果返还彩礼一方将彩礼返还后生活也出现困难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时要考虑双方经济状况,从公平角度衡量返还彩礼的数额。
三、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
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从拒不返还起计算;双方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计算;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计算;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